更新时间:2018-08-23 15:48作者:李天扬老师
2.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和我省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实施县(市、区)“特岗教师计划”,执行国家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
3.探索培养卓越中小学教师的途径,逐步建立政府统筹培养需求、高等学校实施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参与实习的教师培养机制。落实全省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计划,做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年度申报及相关工作。到2020年,启动我市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试点工作。
4.实施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讲学计划。县(市、区)教育部门结合本地乡村教师学科需求,每年选聘一定数量的退休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县(市、区)财政给予经费补助。
(四)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1.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结合的方式核定。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寄宿制学校应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
2.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3.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按照专任教师“退补相当”的原则,及时确定每年乡村学校教师补充计划,确保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探索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农村教师队伍中的遗留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乡村幼儿园用人机制。
4.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
5.严禁对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全面推进校长和教师交流工作
1.积极贯彻执行《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切实推进教师校长交流改革。2017年全市全面推开实施,2020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