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用地获批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
应当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总额的80%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门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额存入专户,专款专用。
未按规定存入的,不得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审核制度。被征收土地及拆迁房屋基本情况公示期满后,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要结合补偿政策编制《征地拆迁补偿费计算清册》,报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审核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拨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
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及时支付制度。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内外设施补偿款、搬家费、住房拆迁奖金、安置过渡费、住房安置补助款应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存入被拆迁户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