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财政、人社、监察、公安、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变更登记工作。
(四)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要求,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再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用。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一)实行多元安置。各地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鼓励创业和促进就业的方针,积极引导和支持被征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