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三水老师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公告的,由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方案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
业主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方案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应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规定,未依法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未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备案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任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公告并备案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并备案的,由区价格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公告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五款规定未按季度公告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或未按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告并报送新的收费标准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八十条第六款规定,未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审计报告未公告、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直接责任人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法聘用收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聘用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未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的,由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进行公共秩序维护工作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进行公共秩序维护工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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