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王华老师
业主大会筹备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将结余部分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挪用、侵占筹备经费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于挪用、侵占筹备经费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条 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等文件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的,对应当负责的个人处以一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上情形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条 违法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违反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应当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条 违反公共收益规定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或违反公共收益使用程序,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或者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或侵占的公共收益,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条 未提供或移交相关资料、财务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或者移交相关资料、财物的,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人力、场地支持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提供或者移交相关资料、财物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应当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条 未公告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