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王新老师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内部工作义务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载入企业的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本条例第九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载入企业的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作为物业服务信用等级评定、物业项目招投标等参考依据。
第九十条 行业协会的职责
行业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障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合法利益;
(二)总结、交流物业服务工作经验,推广先进物业服务技术;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行业规范和处分规则;
(四)组织行业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从业纪律教育,进行考核;
(五)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奖励和惩戒;
(六)受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投诉或者举报,调解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发布物业服务收费信息。
第九十一条 行业协会处分
行业协会发现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视情节分别作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的;
(三)违反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行业协会章程或其他行业规范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和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规行为。
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作出处分后,应当将该信息载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报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受到公开谴责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二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应当由取得物业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的工作。
行业协会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的,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加入及未加入的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