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王华老师
第八十二条 最终用户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建设单位应该为最终用户单独安装各收费单位确认的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八十三条 商业、公益用途的物业及其配套设施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铺、办公用房等物业按质价相符、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上述物业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理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考该小区最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实际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协商约定。
第八十四条 装修保证金
房屋交付使用并经业主办理装修申报手续后,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为避免业主(或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改变、损害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可依据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标准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
除上述收费项目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装修保证金前应与业主(或装修企业)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装修完工后,如业主(或装修企业)未造成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造成损坏后,如责任人修复或折价赔偿的,其装修保证金应在修复或赔偿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回。否则,装修保证金将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
第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
物业服务企业需重新约定收费,或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综合物业服务成本和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将新的收费标准向所属区价格管理部门申请明码标价监制,并报送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