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才子老师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将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收支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收支情况应当进行年度审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含公用水电费,各区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半年结束十五日内将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所有相关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公用水电没有独立设置计量表的,不得向业主分摊公用水电费用。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物业管理办公室、员工宿舍、员工饭堂、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区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书面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七日内答复。
第八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交纳义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必须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建设单位依法依约交付物业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