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三水老师
第七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移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第七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构成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同意后的其它费用。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价格
行业协会定期公布不同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信息。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考上述价格信息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价格信息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说明。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停车服务费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决定。
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区按现行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公告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告的样式、内容由区价格管理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区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并报区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计收,不得预收。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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