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王华老师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进行的紧急维修,相关业主不能及时统一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与业主沟通,同时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设备,在未落实整改前由物业服务企业停止使用或在保证安全条件下有限度使用。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维修,也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先行组织维修或者救助。有关费用经审核后,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具证明意见,从公共收益账户中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涉及专有部分的开支由相关业主分摊,费用支出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至少三十日。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按照相关职能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意见,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上述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天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由于共用供电设施设备损坏导致供电中断的;
(五)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小区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一次性续筹,也可以在缴交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比例计收等方式续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需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可按法律、法规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给账目管理单位管理。
业主委员会代为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专户管理银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入、支出进行审价、审核、审计。
第七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移交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半年结束十五日内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