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王华老师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应当由提供该项服务的单位维修养护的,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维修养护,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签署排他性合同,或提出收取进场费用,限制部分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实施网络接入或改造。
第六十七条 维修义务和责任追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负有维护责任的物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以及住宅养护标准,定期维修养护。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
物业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当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协调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管理规约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第六十八条 维修费用公告和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每月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的费用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建设单位监督,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由业主委员会监督。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每月维护、维修费用不足部分在公共收益账户中支出,多余部分滚存入下月维护、维修费用中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区域,维护、维修费用有结余的,应由建设单位监督,交存入公共收益账户中。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阶段,每月维护费用不足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业主委员会批准,在公共收益账户中支出。每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