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才子老师
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物业用途,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等改为需要做防水处理的卫生间、厨房或其他用途,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
(九)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损毁树木、园林;
(十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二)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三)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四)擅自摆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
(十五)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挪用或者停用消防设备;
(十七)占用公用绿地种植蔬菜、果树;
(十八)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九)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二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