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李天扬老师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物业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申报登记装饰装修方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行为进行监督,对隐蔽工程和防水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引导业主对物业进行改建或者加建。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六十五条 装修物料搬运规定
装修期间搬运物料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业主聘请专业队伍搬运装修物料时,需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二)装修期间可使用电梯搬运物料。沙石、水泥等必须做好包装,严格遵守电梯限重、限高等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搬运队伍加强监督和管理。专业搬运队伍进行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洁工作,禁止违法、违章搬运;
(三)装修期间业主的装修物料搬运,由业主自行负责。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指定装修物料搬运队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配合和服务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装修搬运指引、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等内容。发生、发现装修搬运欺行霸市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四)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清运费;业主自愿委托清运的,清运费由双方约定;
(五)在搬运作业期间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维修责任划分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毗连部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执行;
(二)共用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四)属于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