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李一老师
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一定数额的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门的账户保管。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续聘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大会续聘决定的,应于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告知十五日内与业主委员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接受业主大会续聘决定的,也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告知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七条 提前终止服务合同的处理
物业服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
责任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突然终止服务的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因为被吊销、被解聘、解散或者单方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为避免物业服务终止,业主委员会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委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暂行管理,但应在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合同生效之日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撤场移交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撤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产,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将经交接双方确认的移交资料清单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一)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资料;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