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八)业主清册;
(九)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并予以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二条 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方式
经过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招标方案(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至少十五日,征求业主意见。
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业主表决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将物业服务招标方案(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至少十五日,征求业主意见。
经过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至少十五日,征求业主意见。
第五十三条 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采取招标的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评标。招标所产生费用由全体业主或中标单位承担。
上述活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