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李天扬老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选聘决定为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按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继续提供服务的,若已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可成立业主大会但尚未成立的,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表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若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应由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预售公告
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物业时,必须在预(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划设计要点、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总平面图应当特别标示物业服务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等的位置。
当物业服务用房存在规划批准可用于员工饭堂、员工宿舍等可能对业主造成影响的用途时,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七条 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告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临时管理规约至管理规约生效时自动终止。
物业买受人认为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内容,也可以决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第四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于物业预(销)售前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