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才子老师
上述活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公共收益账户的开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共收益账户管理及分配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依法依约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应统一纳入公共收益账户管理。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公共收益分配应考虑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收益经营中的成本,具体收益分配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前期物业企业选聘方式
新建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应当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完成;
(二)现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在办理现售备案之前完成;
(二)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连续两次公开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物总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住宅物业,应按依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不得分期招标。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单位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评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四十四条 前期物业合同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前期物业管理范围、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作出约定。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及后续处理方式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