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超过五人且不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需要增补的,按照前款规定增补。法定人数
第三章公共收益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共收益的范畴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广告、电梯广告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下称“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益宣传工作。公益宣传不能附带商业广告。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公共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存入公共收益账户。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共收益进行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共收益的用途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
(二)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
(三)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
(四)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业主委员会对公共收益进行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收益暂行管理。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共收益及公告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公共收益用于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时,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在公共收益账户中支出。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对公共收益账户的开支情况公告至少三十日。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单列账户管理,于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对公共收益账户的开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