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10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电梯以及消防设施故障;
(二)屋面、外墙渗漏;
(三)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五)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方便快捷地处理应急维修事项,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二条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相关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交至专有账户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报送承接查验结果等相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故意泄露业主信息资料或者将业主信息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未移交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减少专业人员数量和物业服务面积,物业服务的质量、等级达不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