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10作者:才子老师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十三)违规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业主的正常生活;
(十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挪用或者停用消防设备;
(十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有权向相关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
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每次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位,临时停车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每次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车位出售、附赠。其租赁所得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停车管理必要支出,剩余部分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十六条 业主进行物业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业主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业主拒不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业主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及时制止违规装修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指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装饰装修物料搬运人员、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