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10作者:李天扬老师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专业水平等;
(九)所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及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还可以约定物业纠纷的调处与解决方式、合同的履约保证方式、合同的解除条件、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方式等内容。
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提出的物业服务要求和需要解答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其中,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助业主联系或者协调相关专业单位和人员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同时报告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与收益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明码标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十七条 房屋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电梯起始层(电梯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除外)、房屋空置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电费。
房屋空置的认定办法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业主共用部位使用、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单独配置水、电、气、热等公共能耗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或者约定负责代收代交业主公共能耗费用的,应当单独列账,并定期公布各项公共能耗数量及其金额,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分摊方式向业主分摊。分摊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