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10作者:才子老师
(一)欠交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经仲裁裁决或者生效判决确认后应当交纳而仍不交纳的;
(二)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移交相关材料物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失信信息报送信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录入信用管理档案。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专有部分,是指门户以内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专有设备,是指门户(户表)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设备等;
(三)共用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阳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消防设备用房等;
(四)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电梯、房屋的排水管道、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八十八条 非住宅物业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