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10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节 物业的维护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保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标准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的保障。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物业保修金交存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物业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物业保修金交存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余额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保修期内出现的物业质量问题,保修金交存期满仍未修复的,保修金交存期延长至修复完成。
第六十九条 物业保修期限届满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毗连部位,由相邻业主共同维修;
(二)共用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用该物业的业主按照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业主专有部分之外或者入户计量仪器外接端口之前的管线及配套设施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第七十条 物业维修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五的标准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对分期开发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期交存。配置电梯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二的标准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
第七十一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