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58作者:才子老师
鸡西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业主自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自治管理,是指以业主共同商定的服务形式,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执法、环保、物价监管、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财政、民政、环卫、质监、卫计、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居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为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