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58作者:李一老师
第八条 房屋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套数达到建筑套数50%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且入住户数比例达到25%以上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建设单位对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供有关资料。业主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人员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组建后15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建筑面积、共用部位、物业出售和交付使用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并在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经依法选举产生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或者全年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少于1次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出具业主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