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09:59作者:才子老师
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十条【专业经营收费】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服务并收取费用,对公共能耗应当独立安装计量装置,计量收费。公共能耗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并支付一定的代收服务费。代收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专业经营单位、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转嫁代收服务费。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七十一条【采暖、制冷收费】 自备供暖、制冷系统的小区,其采暖费、制冷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制冷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七十二条【特种设备收费】 有电梯的楼宇,电梯运行能耗费、年检费和维保费,另行据实收取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七十三条【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登记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并定时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电梯、消防等维保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发生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七十四条【物业纠纷处理】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信息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