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09:59作者:三水老师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并代表业主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两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十日。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
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要求;
(四)物业管理服务中所应收和代收、预收费用的项目、标准和收取方法、收取节点;
(五)物业的养护和维修要求;
(六)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七)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物业管理用房;
(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项服务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三)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五)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保障道路畅通;
(六)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需对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将拟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十日,并根据多数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的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