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09:59作者:三水老师
汉中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招投标时限】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现售商品房应当在出售前三十日完成,预售商品房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第五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制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并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公示和承诺】 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公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第五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五十四条【承接查验】 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修。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资料移交和查验】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