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59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对被举报、投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属于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医疗紧急救援预案,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医疗紧急救援时应当及时启动。“120”急救医院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实施院前医疗急救。
指挥调度人员接到突发事件紧急呼救信息后,应当迅速评估人员伤亡情况,合理调派“120”急救车辆和其他医疗机构的急救车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开展救治,收集伤亡信息,并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
发生突发事件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急救活动给予协助。
第三十六条 大型会议或者文体、商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或者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
第三十七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酒店宾馆、大型购物和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建筑施工、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品生产经营、大型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人员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协助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进行现场救治。
鼓励前款规定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制定社会急救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规范化培训。
警察、消防、保安、导游等人员以及学校体育与健康教师、校医、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或者“120”急救医院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免费培训。
鼓励公民参加前款规定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免费培训。
第三十九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建立经费、人员、物资保障机制,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救援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