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59作者:三水老师
在执行院前急救任务中产生的道路通行费由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承担。
“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中的医疗费用应当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的,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给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救治。
对于身份不明的急、危、重伤病员,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
属于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员,“120”急救医院可以依据国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急救呼叫。
鼓励经过急救技能培训或者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在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对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见义勇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冒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120”急救医院或者“120”的名称以及“120”急救车辆的标志图案;
(二)设置“120”以外的急救服务电话;
(三)假冒“120”急救车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四)恶意拨打“120”急救服务电话;
(五)阻碍“120”急救车辆通行;
(六)损毁“120”急救车辆及急救器械、设备;
(七)侮辱、殴打急救人员;
(八)阻碍急救人员施救;
(九)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其他行为。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向“110”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派出警力到达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120”急救医院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