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59作者:李天扬老师
“120”急救车辆非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不享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用于协助指挥调度、开展急救知识宣传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120”急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管理、指挥、调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专业化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四)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
(五)未经统一调度,擅自使用“120”急救车辆的;
(六)未在本条例规定时间内派出“120”急救车辆的;
(七)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运伤病员的;
(八)拒绝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擅自设置的“120”以外的急救服务电话,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收回号码资源。
第四十六条 卫生计生、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40号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3月3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