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59作者:三水老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院前医疗急救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保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紧急医疗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
(三)加强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区域“120”急救医院的急救能力建设;
(四)院前医疗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下列保障:
(一)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120”急救车辆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为“120”急救车辆的日常管理和优先通行提供保障;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按照有关规定改变车体外观的“120”急救车辆依法办理落户、挂牌、年审等相关手续;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保障“120”急救车辆优先通行,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根据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或者“120”急救车辆的求助及时进行疏导;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设置临时专用通道;
(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120”急救医院对身份不明的伤病员进行身份核查;
(四)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伤病员的认定和救助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障“120”急救车辆优先通行;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落实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招聘、待遇等政策,研究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医疗服务费用报销办法;
(七)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取缔“120”急救医院门前的占道经营摊点;
(八)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120”通讯网络畅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九)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120”急救医院的安全、稳定供电。
第四十二条 “120”急救车辆可以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放,使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120”急救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对车辆或者行人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而导致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予行政处罚;对不依法让行的,“120”急救医院可以将其阻碍“120”急救车辆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并转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