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10:24作者:李天扬老师
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权
党章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是党员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重申,并且还对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对因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是我们党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由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各种鉴定,也是对党员进行监督的方法和手段。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处理得好,既是对本人的挽救,又是对其他党员群众的教育;处理得不好,就可能对该党员的政治前途和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同时也可能对其亲人和其他党员群众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损害我们党的威信和形象。同样,给党员作出鉴定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鉴定作得是否客观、公正、准确,对党员个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因此,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必须坚持审慎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要听取并重视受处分党员或者被鉴定党员的意见,从而使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鉴定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保障党员申辩、作证和辩护权是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党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允许本人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为其作证和辩护,就是党员本人以及其他为其作证和辩护的党员根据事实和党章、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陈述其理由并对党组织认定的事实、定性和处理等予以申辩和提供证言的活动。实行申辩和辩护制度,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对立统一规律”这一科学世界观、方法论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也是总结历史经验的结果。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同样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结果。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允许本人参加和进行申辩,允许其他党员为其作证和辩护,这为党组织客观地了解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处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申辩、作证和辩护,党组织可以全面听取、了解有关情况,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保障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做到“兼听则明”。同时,党员也有机会对证据提出质疑并实事求是地申诉自己的理由,使其能够有效地影响处理结果,从而可以促使和保障党员充分提出其主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也是对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有利于防止有关人员的主观性、片面性,避免和减少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