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10:24作者:李天扬老师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也指出:“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全体党员要从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正确行使批评权等民主权利的重要性,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来认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这些民主权利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各级组织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在许多方面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比如,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一些党的组织缺乏战斗力,一些党组织的领导方式不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一些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重脱离群众,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不强,素质不高、能力平庸、政绩平平,等等。要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要使党内存在的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都要求党员积极地、正确地行使批评权等民主权利,要求每个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无一例外地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保障党员正常行使批评权等民主权利。只有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才能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才能真正贯彻落实从严治党方针,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才能在党内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能进一步增强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永保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才能真正使党的执政能力得到提高,保证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保障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有权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这是对保障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明确规定。我们党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切实保障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就曾规定,党员享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也规定:“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准则》第八部分“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中还规定了:“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要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利,使选举流于形式,妨碍选举人体现自己意志的现象。”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第四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下列权利: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在以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始终坚持了关于保障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保障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措施和有关责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