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10:24作者:李天扬老师
保障党员的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提出处分、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
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就曾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也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对于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准则》第九部分“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中还规定了:“对于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采取明哲保身的自由主义态度,不制止,不争辩,不斗争,躲闪回避,就是放弃了共产党员的战斗责任,就是缺乏党性的表现。”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更是明确规定了: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在以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始终坚持了以上规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更加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党员应当如何正确行使批评权等民主权利以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切实保障党员能够正常行使这些权利。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不犯错误的党,不犯错误的人,不犯错误的领导是没有的,问题在于及时总结经验,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检查工作。这样,就可以不使小错误发展为大错误,或路线性的错误;就可以使党员和干部从正确经验中受到教育,也可以把错误变成肥料,将坏事变成好事。”中国共产党建党八十多年的历史证明,什么时候党内能够正常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能够勇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抵制和反对党内的不正之风,就能够促进党的作风建设,形成好的风气,党的事业就能够兴旺发达。因此,党员应当进一步提高对正确行使批评权,揭发、检举权,要求处分权和要求罢免或者撤换权等民主权利的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的领导干部要积极地为党员正常行使这些权利创造条件。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党员有权行使批评权,行使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违法违纪事实的权利,行使要求党组织处分违法违纪党员的权利,行使对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罢免或者撤换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党员在行使以上权利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这些规定,对党章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党员更加明确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利。广大党员要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行使好这些权利。同时,为了切实保障党员享有的上述权利能够落到实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积极性。党组织还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更好地保护揭发、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的,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条例中的这些规定,进一步证明了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将发展党内民主视为党的生命,昭示了中国共产党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勇于修正错误的巨大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