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10:24作者:李一老师
为了切实保障党员请求权的实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党组织应当及时受理并认真研究,根据不同情况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作出必要的说明,切实保护党员的请求权。
为了切实保障党员的申诉和控告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还对党组织应如何正确处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党组织应当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护控告人的权利,严禁将控告材料和控告人的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发现有对控告人进行歧视、刁难、压制或者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不得扣压,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按照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于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已经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以切实保障申诉人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