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10:24作者:李一老师
为了使党的决议和政策真实反映广大党员的愿望和要求,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求党组织在决议和政策作出前,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对于重要的决议和政策,党组织在作出前,还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同时,由于党的决议和政策是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作出的,它只能反映党组织及其所在党员的整体意志和主张,难以体现具有不同情况和鲜明特点的每个党员的所有意志。因此,作为一个拥有6800多万党员的执政大党,其中有的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在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的前提下,规定党员有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是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的要求的贯彻落实,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也是党员履行党内监督方面责任和权利的重要方面。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可以向有关党组织反映,充分反映了我们党是一个勇于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党,体现了一个执政大党的开明和民主、成熟与包容。这对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也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对于党员反映的不同意见,有关党组织首先要认真听取,无论其反映的意见是否正确、合理,只要该党员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党组织就不得对其歧视,更不得对其进行追究。对于经过实践证明党员反映的意见是正确合理的,党组织要予以采纳,并积极采取措施修正已经作出的决议和政策;对于党员所反映的意见合理但一时难以做到的,党组织要给该党员以必要的说明;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党组织要建立有效机制,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保证党员的不同意见及时反映给党的各级组织,以进一步将我们的传家宝、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中“最根本的东西”即群众路线贯彻执行好,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决策机制,确保党的决议和政策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