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10:24作者:才子老师
按照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的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是指在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当然,对于按照其他规定程序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时,按照规定本人也可以为自己申辩,其他党员也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这里的“其他党员”,不仅仅限于与受处分党员或者被鉴定党员在同一支部的党员,还应包括不在同一支部但对受处分党员或者被鉴定党员比较了解的其他党员。
党员按照规定进行申辩、作证和辩护,是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的必要程序,任何党组织都不能忽视这个程序,更无权剥夺受处分党员的这项权利,否则就构成对党员权利的严重侵犯。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因为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而对该党员加重处分或者作出对其不利的鉴定,更不能对党员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
党员享有申辩、作证和辩护权,但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作伪证或者包庇他人的,应当受到追究。对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保障党员的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
党章第四条第七项规定了党员享有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即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党的决议和政策是党的意志和政治主张的集中体现,也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实施领导的重要方式。按照“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规定,每个党员都应当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这是对党员政治纪律的基本要求。党员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严肃党的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基本前提,也是党员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这里的“党的决议和政策”,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和党的地方组织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的。其中,属于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