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10:24作者:李天扬老师
我们党是一个具有严密组织纪律、组织形式和团结统一的政治集团。党的团结统一和坚强有力来源于党内既有铁的纪律,又有民主与监督。每个党员自觉接受纪律约束的同时,又可以平等地、自由地为自己或他人主张权利、发表不同意见。《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保障党员的申诉权和提出意见权,不仅可以保证党组织执行党的纪律的客观和公正,使党的纪律能够为广大党员自觉地接受,更重要的是它还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便于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从而促进党更加团结统一,更加坚强有力。对于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克服党内存在的纪律松弛和软弱涣散的现象,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另一方面,更要注重发展党内民主,开展党内监督。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党内缺乏民主空气,开展批评就没有环境和氛围,人们就会有种种顾虑,就不可能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而没有真正的党内批评,党内监督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完全流于形式。”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在党内生活中树立了民主观念,养成了民主习惯,培养了民主作风,形成了民主传统,就会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把党内民主的经验、作风和传统带到各自的工作岗位,进一步促进党内生活的民主化、正常化。党员正确行使申诉权和提出意见权正是促进党组织不断纠正错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因此,各级党组织都应当对保障党员的这项权利给予足够的重视。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的合法权益包括范围很广。作为普通公民,党员拥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宪法权利、民事权利等应当由国家保护的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并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予以纠正。如果党员享有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受到侵害而提出控告时,有关党组织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回顾建党八十多年的历史,我们党之所以有战斗力、有凝聚力,就在于我们党有勇气、有能力纠正各级党组织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对于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控告,党内有相应的机制和制度来进行处理,从而保障被侵权党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关党组织要重视正确处理党员提出的请求、控告和申诉。只有各级党组织切实负起责任,才能真正把党建设好,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