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0:14作者:李一老师
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在该基金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所属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由基金会承担法律责任。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
基金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基金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基金会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基金会的财产不得利用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存储。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慈善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接受境外捐助、开展对外合作、加入国际组织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免费提供基金会信息发布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章程核准等事项;
(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名单;
(三)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名单;
(四)对基金会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五)对基金会的表彰、处罚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结果;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十六条基金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发布。
当年成立登记的基金会,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