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0:14作者:王新老师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应当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五十七条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登记事项、网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接受捐赠以及大额捐赠情况、公开募捐情况、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实施慈善项目情况、财产管理情况、保值增值情况、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等业务活动情况;
(三)理事、监事、工作人员信息以及领取报酬的情况,理事会召开和决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专项基金等机构建设情况;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五)接受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受到表彰、处罚的情况,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税收优惠资格等情况;
(六)监事意见;
(七)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八条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修改的,应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重新报送并书面说明修改理由后,将修改后的年度工作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修改理由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基金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登记事项;
(二)组织章程;
(三)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信息;
(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授权、委托和购买服务事项的情况;
(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还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其重大债权、债务和重大保值增值活动信息。
第六十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