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0:14作者:才子老师
第六十一条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会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
(二)对基金会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开展活动、内部治理、财务收支和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等情况开展抽查,并实施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