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0:11作者:李天扬老师
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相结合
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对于如何解决边疆民族问题,面临着两种选择:是建立联邦制,还是建立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史上我党曾长期“以俄为师”,所以在新中国建立前,曾一度考虑把苏联实行的联邦制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种选择。解放战争时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就曾提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及自由加入中国联邦的权力”。同时,在1947年4月23日,我党在内蒙古创建了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区。无论哪种选择,目标都是为了促成和维护国家的统一,为了推动边疆和各少数民族更好地发展进步。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我党根据数千年来中国大一统而又因俗而治的历史传统,根据当代的国情,最终选择了统一和自治相结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区域自治,它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制度。
所谓民族自治,就是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什么是民族事务呢?《民族区域自治法》涉及民族自治的内容条款包括语言文字与风俗习惯(第10条)、宗教信仰(第11条)、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第22条)、民族教育(第37条)和民族文化、名胜、古迹(第38条)、民族医药(第40条)等,自治地方可在这些领域立法,制定民族自治立法的一些单行条例。
同时,民族自治并不是孤立的单一民族、纯粹的少数民族的自治。从宪法、法律设置民族区域的目的来看,是以保障聚居区少数民族当家做主权利为目的。但此种民族自治不是纯粹的少数民族的自治,也就是说,在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既要考虑聚居的自治少数民族,也要考虑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和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以平衡聚居的自治少数民族与该地域范围内其他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这是以自治的少数民族为主、兼顾各民族要求和利益的自治。
我国的各个民族自治地方都有多个民族共同生活在一起。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维吾尔族仅占新疆总人口的47%,汉族占45%(据2012统计),另外还有哈萨克族、蒙古族、回族、柯尔克孜族等其他11个世居的少数民族。这些民族分别建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和一些民族自治县(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民族乡(如奇台县的塔塔尔民族乡)等,在各个自治州、自治县甚至以某一个民族命名的民族乡中,也都是多民族生活在一起。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哈萨克族仅占总人口的22.9%,汉族则占了44.7%;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蒙古族仅占总人口的27.8%。除新疆外,其他民族的自治区也都有类似情况,如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仅占全区人口的18%,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壮族人口仅占广西人口的39%。在西藏自治区,尽管藏族人口占了绝对多数,全区也有数十万其他民族居民。因此,各民族自治区在考虑民族事务方面的立法时,要观照本地的各个民族成员,民族自治应该是当地各民族参与的自治,既包括主要的自治民族,也包括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能够观照所有这些民族的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权利的自治,才可能使每个民族都能够享受平等发展的机会,才能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团结。那种主张在自治区内纯粹单一民族自治,仅照顾自治民族利益的观点实际上是狭隘的民族中心主义,是有害的,也是我们一贯坚决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