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0:11作者:李一老师
从这个准则出发,应该说在历史上中国各族人民的观念中,中国的疆域,不仅包括历代中央王朝或汉族政权控制的疆域,也包括尚未纳入中央王朝版图的各地方和少数民族政权的疆域。历史上中国疆域内的各民族,不管是处于中央王朝统辖之下,还是建立独立政权时期,不管是统一时期还是分裂时期,都是中国的民族。如秦汉时期的匈奴、隋唐时期的突厥、契丹人建立的西辽(1125-1211年)、回纥人建立的哈拉汗朝(840-1211年)等,他们生活和控制的区域,都是中国疆域的一部分;他们建立的政权,都是属于中国的不同民族的政权。他们的目标都是争取国家的完全统一。两千多年来,统一是各族人民共同生存的基础、发展进步的保障。
我们根据这样的历史传统和当前的形势,建立了新中国单一制的国家体制。因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同于联邦制国家自治化程度很高的、有自决权的“地方自治”,因为在单一制国家之内地方要服从中央的领导。宪法、法律设置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地方组织制度,自治地方政府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机关。宪法、法律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定位,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保证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内容是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对涉及当地民族的特殊利益,在维护国家法制和统一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行使变通权。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与维护国家统一都是宪法所要实现的目标,也与宪法所规定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及“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的条款是相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