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0:11作者:李一老师
所谓区域自治,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该区域内的民族事务或地方性民族事务的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在地理区域特点与民族特点相结合基础上的。这个区域特点与民族特点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是相关连的。区域内的各民族不仅有各自的民族特点,也有本区域内多民族共有的区域特点。如在同样的自然环境内,相近或相互紧密联系的历史过程,都会造成这些民族共有的区域特点。这样的区域可以是相当于一个省的自治区,如目前的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和广西五大自治区,也可以是自治州、自治县。
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往往有多个民族,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汉族人口占其总人口的很大比例,甚至占多数。宪法、法律都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设立,同时,区域自治是包括了特定地域范围内各个民族的全体居民,范围要大于民族自治的自治少数民族。也就是说,自治的主体是自治区各民族,也包括汉族在内。如果不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就是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精神的。区域自治也意味着我们反对超界域的民族自治,因为不同区域的同一民族,其文化风俗、经济特点也往往有所区别,因此,某一区域内的民族自治条例并不能在本区域外实行。同时,我们特别反对建立全国范围的跨区域的民族自治。这既不符合宪法,也有害民族团结。如达赖集团要建立包括甘、青、川和西藏的所谓“大藏区”的主张,就是一种大民族中心主义和霸权主义的主张,是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反对的。
统一与自治相结合
世界上的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两种。我国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是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就是集中统一的共和国中央政府领导之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区域自治不是绝对自治,而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国家统一、坚持中央政府领导之下的区域自治。
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要牢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
为什么说统一多民族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因为这一国情是我国几千年历史形成的,而且至少自秦朝以来,这种局面维持了两千年之久。各民族的大一统,已成为中华各民族思想文化的核心价值观。统一被认为是正常的,顺应历史潮流的;分裂被认为是不正常的,逆潮流而动的。争取和维护统一是各族人民共同的行为准则。秦统一两千年来,统一时间达1300多年,分裂仅600多年。就是在国家分裂时期,各个地方政权和民族政权,也都主张和努力争取国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