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0:11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中央政府在这些地区不收赋税,仅接受以政治象征意义为主的土贡。
唐代以后的宋、辽和金朝,在周边民族地区都基本沿袭了这个制度。
元朝统一全国后,将以前半独立或独立的边疆少数民族政权逐个消除,在全国推行行省制度,中央集权得到加强。同时又在一些边疆地区实行有别于内地的土司制度。土司即土官。因为其官署称为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而得名。其中除最高一级的宣慰使司官署内皆为流官,由中央政府任命外,其他的官署都是土官,由地方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土司所管辖的境域,实行自治,朝廷不干预其内部事务,不征赋税。但土司有朝贡的义务,“或三年一朝,或每年朝贡”,给皇帝贡献土特产品,皇帝则根据土司品级的高低给予不同的回赐。土司的袭替必须由朝廷册命。史称:“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元朝,由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建立土司的地区比唐代的羁縻府州大为减少。中央政府对这些地区的控制也比唐代更有力。
明、清两代,都沿袭了元朝的土司制度。明朝,全国共有土知府以下官298人。到了清代,由于实行改土归流,土官逐渐减少。据统计,当时在土司比较集中的云南、四川、贵州和广西的土官共112人。比明代已有明显减少。
为了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羁縻制度相适应,唐朝的法律中,还制定了与少数民族有关的条文。如《唐律·名例第一》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条文。也就是说,少数民族内部的纷争,用该民族自己的法律来处理。如果是不同民族之间的纷争,就要依唐朝的法律处理。另外,在当时制定的法律条文中,还有很多与少数民族有关,如朝会、厩牧和关市等条文。在这些法律的具体执行中,对于少数民族首领,往往比较宽大。唐代以后,历宋、元、明、清各代,都基本沿袭了唐朝制定的这些律令。
纵观两千余年来中国边疆民族地区所实行的羁縻制度,尽管其形式不同,但出发点都是不强求与中原地区一致,不激化矛盾,适应各民族地区独特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状况,实行自治或半自治。其主要目标,就是要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承认中原政权在政治上的核心地位,维护国家的统一。
这种羁縻制度与中央集权制相结合,就使得几千年来,中华各民族既能够独立地发展自己的民族经济与文化,又能方便地互相交流与学习,并逐渐走向团聚与统一。
中国共产党继承了中国几千年多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传统,借鉴历史上这些针对边疆民族地区制定的政治制度,又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各民族的愿望,制定了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而实现了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