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8:54作者:三水老师
关键词—公务活动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第四十八条:“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服务。”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是对旅游从业者的一种扶持,同时也可以帮助政府降低行政成本,节约经费开支。公务活动委托给有实力的正规旅行社办理,有助于规范公务活动安排,为财务审计、监察和群众监督提供了更加透明的渠道,符合效率和节约原则。
关键词—导游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导游和旅游者都是旅行的重要参与者。导游的季节性很强,例如我省的导游,夏季旅游兴旺时需要大量的导游,这也是导游从业的黄金期,但到了冬季往往工作量就会减少。而旅行社因为资金等问题,也无法全年雇佣导游人员,临时雇用导游就涉及到工资待遇、人身安全等问题。因此,《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与导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向导游收取不合理费用。”其中,明确规定要为导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内容更详细、更具体,更有利于保护导游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边境旅游】
关键词—边境旅游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目前全国的旅游条例中,很少有单独对边境旅游做出相关条例规定的,这也是我们省的特色,对边境旅游设立专章进行规范。我省现有边境口岸10个,2014年从我省口岸出入境人员达80多万人次,为我省边境地区增加旅游收入19.2亿元收入,并且每年大约以15%的速度递增,成为我省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为此,新《条例》第五章设立专章,其中,明确省和边境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边境旅游应当发挥的作用,组织开展边境旅游合作与交流,开发和建设跨境旅游项目和线路。
关键词—银行担保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吉林省旅游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边境业务许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增存足额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申请银行担保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手续。”申请银行担保函,以前国家对此没有硬性规定,而完成银行担保函手续要一个月左右,《吉林省旅游条例》设定的这个时间更为合理,可以避免出现纠纷旅行者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