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8:54作者:三水老师
【第四章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
关键词—网络旅游业务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微信、QQ群甚至一些APP上充斥着大量资质不明、真假难辨的低价揽客信息,给旅游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吉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信息。”
这条包含了两个信息:一是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二是有网页的,需要在显著位置上表明经营许可信息。这样,旅游者在进店后,可以第一时间找到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便于明辨其资质如何从而减少风险。这里所说的“明显位置”以前没有写,只在旅行社条例中做了规定。
再者,很多旅行社的业务是在网络上从事的,现在要求要在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信息。这样方便旅行者查看其资质,看到经营许可信息后,可到官方网站查看该经营者是否存在,地址名称等是否符合等。这条规定,可以避免网络经营成旅游监管盲区,也保护了旅游者的利益。
关键词—旅游商品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对于旅游过程中,遭遇导游强制或是纠缠旅游者购买商品的事件,媒体早有相关报道,这也是很多旅游者非常担忧的事情。《吉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要遵守规定,其中就包括:“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公开告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等。
第四十六条:“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但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可以说,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已经被明确写入《条例》中,这也是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循的,是对旅游者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责任险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旅行是一次快乐的体验,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旅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安全因素,甚至是住宿时也同样可能出现意外。尤其是近几年,旅游项目的多样化发展,水上、潜水、探险等活动也深受旅游者的喜爱,参与人数很多。《吉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从事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责任险,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提示旅游者投保个人意外险。鼓励旅游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这意味着,所有带有一定风险性的行为都要进行投保,这也是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