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8:54作者:三水老师
关键词—处罚下限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这一章节对旅游经营者的一些违反规定行为,给予相应金额的处罚。和以前相比,处罚下限金额提高了,增加了旅游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例如,如果旅游经营者违反了“擅自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如果旅游经营者违反了“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规定,对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同样,旅游经营者如果“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则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