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8:54作者:才子老师
关键词—领队证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吉林省旅游条例》对边境领队资格条件进行明确,规定“从事边境旅游领队业务,应当取得边境旅游领队证。申请取得边境旅游领队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导游证;(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者经省、市(州)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语言水平测试合格;(四)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经理、计划调度员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五)与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被吊销边境旅游领队证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边境旅游领队证。”
获得边境旅游领队证,以上几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之前,只要通过语言测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就可申请获得边境旅游领队证,整个领队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国家《旅游法》颁布后,取得导游证才能获得领队资格。而在这之前,没有导游证也可以申请。可以说,通过《吉林省旅游条例》的具体规定,提高了边境领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形象,有利于我省旅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第六章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
关键词—旅游应急管理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按照《吉林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定期组织旅游、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旅游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安全责任。”明确了,“旅游应急管理”是要被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中的,强调了政府的主观能动性。由于旅游业涉及的部门很多,此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起到牵头组织作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旅游安全监督检查。
关键词—安全预案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按照《条例》“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应的旅游高峰安全运行预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游客流量占景区最大接待容量的信息,合理疏导游客。”本章本着以人为本原则,规定旅游经营者要制定安全预案,公布加强最大承载量,合理疏导游客。同时也规定了“涉及公众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经营者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安全运转,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章法律责任】